跨国婚姻与家庭法
婚前财产协议并不是为婚礼准备的例行文书。没有这份协议,UU 1/1974 Pasal 35(1) 使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切财产成为婚后共同财产,而 UUPA Pasal 21(3) 随后规定,以此方式取得所有权(Hak Milik,仅限印尼公民)的外籍配偶须在一年内放弃该权利——逾期该权利依法消灭,土地归国家所有。自 Putusan MK 69/PUU-XIII/2015 以来,婚姻财产协议(perjanjian kawin)也可以在婚后订立,而这正是大多数阅读本页的夫妇实际需要的选项。
您将获得
- 起草之前先核查情况:国籍、宗教——这决定日后由宗教法院还是地方法院(PN)审理任何纠纷——已持有哪些财产,以及登记在谁的名下
- 书面意见,说明 UU 1/1974 Pasal 35 和 36 将哪些财产变为婚后共同财产,以及 UUPA Pasal 21(1) 和 21(3) 随后对由此转至外籍配偶的所有权(Hak Milik)会产生什么后果
- 按您选择的财产分离范围起草的双语婚前或婚后财产协议,在印尼境内执业的公证人(notaris)面前签署——Permendagri 108/2019 Pasal 98 要求的是公证契约,而非法院裁定
- 依据 Permendagri 108/2019 Pasal 99 将登记办理至在您的结婚证书上作出边注——这一步骤登记该协议,使其内容在第三方涉及的范围内也对第三方适用(UU 1/1974 Pasal 29(1),按 Putusan MK 69/PUU-XIII/2015 的解释)
- 如出现争议,提供代理:离婚、子女或遗产事宜,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
办理流程
| 阶段 | 通常时间 | 具体内容 / 您需配合的部分 |
|---|---|---|
| 情况核查 | 2–5天 | 我们确认国籍、宗教(这决定由哪个法院管辖)、已持有的财产,以及是否已有任何协议 |
| 书面结构意见 | 3–7天 | 哪些属于婚后共同财产,以及土地规则对印尼配偶的所有权(Hak Milik)有何影响 |
| 起草协议 | 1–2周 | 双语婚前或婚后财产协议;由您确定财产分离的范围 |
| 公证契约 | 2–5天 | 在印尼公证人面前签署——要求的是公证契约,而非法院裁定 |
| 登记(边注) | 1–4周(参考值) | 在民事登记局(Disdukcapil)以边注形式记载于结婚证书上——正是这一步骤使协议对银行、国家土地局(BPN)及第三方产生效力 |
| 如演变为纠纷 | 数月 | 离婚、子女抚养权或继承;如您的配偶住在国外,传票须经印尼驻外使领馆送达,案件会因此拖长 |
通常总时长: 协议约3–6周;有争议的离婚需时数月
法律依据
| 事项 | 依据 |
|---|---|
| 婚姻财产协议可在婚前、结婚时或婚姻存续期间订立;由婚姻登记官员或公证人认证 | UU 1/1974 Pasal 29(1) jo. Putusan MK 69/PUU-XIII/2015——Pasal 29 须与宪法法院的该判决一并解读,正是该判决使协议可在婚姻存续期间订立 |
|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,协议自婚姻成立之日起生效;婚姻存续期间,经双方同意可变更或撤销,但不得损害第三方 | UU 1/1974 Pasal 29(3) & 29(4) jo. Putusan MK 69/PUU-XIII/2015 判决主文第1.3–1.6点(附条件违宪——Pasal 29 被重新解释,而非被撤销) |
| 无协议时: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成为婚后共同财产,处分该财产须经配偶双方同意 | UU 1/1974 Pasal 35(1) & Pasal 36(1);婚前带入、受赠或继承的财产仍由配偶各自支配(Pasal 35(2)) |
| 仅印尼公民可享有所有权(Hak Milik);外国人因婚姻导致的财产混同而取得该权利的,须在一年内放弃——逾期该权利依法消灭,土地归国家所有 | UUPA(UU 5/1960)Pasal 21(1) & 21(3);双重国籍者同样不得享有所有权(Pasal 21(4)) |
| 宪法法院拒绝撤销 UUPA Pasal 21(1)、21(3) 和 36(1)——国籍原则依然有效;MK 69 开放的是婚姻财产协议,而非外国人的土地所有权 | Putusan MK 69/PUU-XIII/2015 第151页(“缺乏法律依据”)jo. 判决主文第3点(“驳回申请的其余部分”) |
| 协议的登记——包括婚姻存续期间订立的协议及其任何变更或撤销——须以在印尼境内执业的公证人所作契约为要件,而非法院裁定;登记官员随后在登记簿和结婚证书上作出边注 | Permendagri 108/2019 Pasal 98 & Pasal 99(1)–(2) |
| 管辖:宗教法院对穆斯林之间的婚姻案件具有管辖权;其他情况由地方法院管辖 | 经 UU 3/2006 修订的 UU 7/1989 Pasal 49(jo. UU 50/2009) |
| 离婚只能在和解尝试失败后,于法院庭审中作出 | UU 1/1974 Pasal 39(1);离婚理由见 PP 9/1975 Pasal 19;法官须在每次开庭时尝试和解(PP 9/1975 Pasal 31) |
| 被告居住在国外:起诉向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提出,传票经当地印尼驻外使领馆送达——属于外交途径,没有期限限制 | PP 9/1975 Pasal 20(3) & Pasal 28;被告下落不明的,最后一次传唤须至少在开庭前三个月作出(Pasal 27(3)) |
| 离婚后的子女:父母双方仍有义务纯粹基于子女利益抚养和教育子女;如就由谁照管子女发生争议,由法院裁决。《婚姻法》本身并无“子女自动归母亲”的规则 | UU 1/1974 Pasal 41 a–c 项(由父亲承担费用;父亲无力承担的,法院可判令母亲分担部分费用) |
| 离婚自在民事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视为生效;对穆斯林而言,自宗教法院判决发生终局法律效力之时起生效 | PP 9/1975 Pasal 34(2) |
以上每一项依据均已与原始法规核对,并归档于本所该项服务的资料卷宗。尚在核实中的内容不在此公布。法规名称保留印尼文原名,与官方来源一致。
常见问题
我们已经结婚了,现在订立协议是否为时已晚?
不晚。UU 1/1974 Pasal 29(1) 结合 Putusan MK 69/PUU-XIII/2015,允许婚姻财产协议在婚前、结婚时或婚姻存续期间订立。除协议另有约定外,协议自婚姻成立之日起生效,此后经你们双方同意可以变更或撤销,但不得损害第三方——Pasal 29(3) 和 29(4)。所需的是在印尼境内执业的公证人面前订立的契约,以及依据 Permendagri 108/2019 Pasal 98 和 99 在您的结婚证书上作出边注登记。无论您听到过什么说法,都不需要法院裁定。
MK 69 是否意味着外国人现在可以在印尼拥有土地?
不是。这是巴厘岛上被一再错误兜售的一点。同一申请还曾请求宪法法院(MK)撤销 UUPA Pasal 21(1)、21(3) 和 36(1)——即将所有权(Hak Milik)保留给印尼公民的条款。法院在判决第151页直接驳回了这一部分,称其“缺乏法律依据”,判决主文亦驳回了申请的其余部分。MK 69 开放的是婚姻财产协议。土地法中的国籍原则则完全维持原状。
我的配偶住在国外,我还能在这里申请离婚吗?
可以。依据 PP 9/1975 Pasal 20(3),离婚起诉向起诉方住所地的法院提出,而 Pasal 28 规定传票经由您配偶所在国家的印尼驻外使领馆送达。该途径没有期限限制,这正是跨国离婚比双方都在印尼的离婚耗时更长的真实原因。由哪个法院审理取决于宗教:配偶双方为穆斯林的,由宗教法院审理;其他情况由地方法院审理,依据为经 UU 3/2006 修订的 UU 7/1989 Pasal 49。费用在受理评估后于委托协议中确定。
坦诚说明
本服务负责安排结构与制作文件,不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。协议能够缩小可争议的范围,但无法阻止配偶提出争议;而且任何协议都无法触及 UUPA 保留给印尼公民的权利——没有任何一份协议能让外国人取得所有权(Hak Milik)。民事登记局(Disdukcapil)的登记、公证人的档期以及法院的排期均不在本所控制范围内,因此本页所示各项时长均为2026年实务中的参考值,而非承诺。若家庭已经陷入冲突,代价不仅是法律上的,本所不会假装一份文件就能消除这一代价。有争议的离婚、子女纠纷或遗产案件的结果取决于事实和法院;本页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对您案件的预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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